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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人大常委会“三个三”工作法 织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网
作者: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发布时间:2022-05-20

备案审查是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对全面实施宪法、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会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突出“三个强化”,做到“三个明确”,围绕“三个聚焦”,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建设法治新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三个强化”夯实工作基础,提升备案审查“高度”

强化统筹协调。对内明确分工,办公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交办和存档工作,法制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外实行衔接联动,通过书面发函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衔接机制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有效发挥法院、检察院、司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对密切联系沟通,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强化专业审查。注重充实力量,配套建立第三方协助审查机制,聘请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高等院校团队,对较为复杂、专业的规范性文件,委托其出具审查意见以供参考,着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强化学习培训。为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征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等系列丛书并组织认真学习,力促备案审查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再提高;2021年10月,及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学习新修订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掌握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二、“三个明确”抓好关键环节,增强备案审查“力度”

新会区人大常委会遵循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以维护法制统一为宗旨,以合法性审查为主线,突出抓好“备案、审查、纠正”三个关键环节,促进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明确备案范围,坚持“有件必备”。按照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将“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区、镇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以备案全覆盖着力带动审查全覆盖。自2019年以来,已对区政府报送的22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全部做到应备尽备、材料齐全、格式规范,报备质量全面提高。

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坚持“有备必审”。对报备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既重视合法性审查,促进依法行政;又关注合理性审查,促进合理行政,坚持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工作效果相统一。同时,对备案的程序、要求以及电子备案作出具体规定,严格把好“法律、政策、内容、文字、时限”五关细致审查,以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质量。比如,坚持“谁制定、谁报送、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定期督促、检查和通报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及时核查纠正迟报、漏报行为。2021年3月,区政府公布的《新会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调剂使用实施方案(修订)》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常委会向区府办发出《关于及时、规范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函》。至此,该报备单位后来的规范性文件都能及时报备。

明确纠错流程,坚持“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等问题的,坚持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督促制定机关予以改正,体现人大法律监督刚性,切实维护法制统一。重点严格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纠错流程,并就沟通程序、审查会议程序、制定机关的反馈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审查终止程序进行了明确。

三、“三个聚焦”创新审查方式,拓展备案审查“深度”

新会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专项审查、提前研判审查、依申请审查等审查方式,推动审查更加深入细致,工作质效不断增强。

聚集重点领域,做深做实专项审查。近年来,对涉及民法典、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及时修正相关不适宜条文,使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能够适应当前形势,服务于全区大局和重点工作,引领和促进社会发展。比如,2020年7月,常委会向区政府发出《关于建议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函》,建议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区政府从8月开始了为期3个月的在全区范围内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经清理,没有发现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主动监督,切实体现法律监督的力度。

聚焦群众利益,适当提前研判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制度,属于事后监督范畴。常委会在坚持事后审查原则下,探索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响强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提前研判。与区府办通过这种形式提前研究了《新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新会区促进招商引资支持经济转型发展办法》2份规范性文件,重点对部分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如区政府在制定《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个别单位提出增加“出嫁女股权权益从成员身份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条款,经座谈研究,常委会认为该建议条款可能减损公民利益,属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制定单位采纳意见,在后来报送备案的《指导意见》中,没有增加该条款。这种“提前研判”的方式提前防范“问题”文件的出现,对于之后的备案审查工作,具有准备、辅助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效果。

聚焦民生温度,用心为民依申请审查。近年来,通过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宣传,以及不断畅通审查建议渠道,备案审查的社会影响力得到不断加强。2021年7月收到某公司提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对《新会区商住出让土地容积率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区人大常委会首次收到由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通过召开协调会、委托第三方五邑大学政法学院(江门市地方立法研究院)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召集备案审查领导工作小组集体研究讨论等方式,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存在不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2021年9月28日,向区政府发出了审查意见书,要求区政府迅速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该文件在2022年4月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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