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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2-21

《新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江门市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江门市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2月21日

新会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2年3月15日江门市新会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2月21日江门市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主席团会议

第四章    大会工作机构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六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九章    调查委员会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一章  公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区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召开时间】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会议召集】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会议人数要求】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会前的准备工作】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会前需交付代表审阅的事项】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等,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会议纪律要求】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大会秘书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条【代表团构成】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镇(街)或区直有关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预备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代表团的审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时,由代表团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各代表团团长应当充分反映本代表团的意见,认真贯彻主席团会议的精神。

第十三条【列席会议人员】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果不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区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大会秘书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会议公开】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旁听人员】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申请。

旁听人员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新闻发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提供新闻通稿给新闻媒体发布。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十七条【秘密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会议信息化建设】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主席团】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五)组织审议列入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六)提出应当由大会会议选举的区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七)提出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草案,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决定的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与会议议程、日程等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者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有关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章  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议案审查委员会的设立】  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其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五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议案的提出】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六条【议案的材料要求】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材料。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议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后书面印发会议。

第二十七条【议案的审议】  主席团对议案进行审议时,提案人或者各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议案撤回】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条【代表建议办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处理或者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六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审议工作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各项报告经各代表团分别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三条【审查计划和预算】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计划和预算调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五条【审查批准规划纲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条【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情形】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负责人,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的提出及处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机关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如书面提出,应当写明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并由询问人签名。

代表提出的询问事项,交大会秘书处登记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由大会秘书长根据所提询问对象和内容,决定由受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到会向提出询问的代表或者在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询问。对重大询问事项的处理,必要时由秘书长提请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

第三十八条【质询的提出】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提案人要签名。质询案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九条【质询的办理】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质询案交大会秘书处登记,由大会秘书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大会秘书长审核后,提请主席团决定。

主席团根据代表提出质询案的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质询的撤回】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会议对该质询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四十一条【质询、询问的答复】  大会秘书处根据主席团和秘书长对质询案或者询问事项的处理决定,通知受质询或者受询问的机关指派负责人按照要求作出答复。

第八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二条【提名及推荐】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代表中提名;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区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第四十三条【选举办法和表决办法】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和专门委员会人选表决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选举程序】  提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由主席团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提名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由主席团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提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的,直接进行选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五条【介绍正式候选人情况】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如实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选举方式及当选要求】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选出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补选制度】  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八条【宪法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四十九条【辞职制度】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应当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应当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罢免案的提出和审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职务撤销及公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职务终止及公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九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组织调查委员会】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调查委员会构成】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六条【调查及保密】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调查结果处理】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且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发言和表决免责】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九条【发言内容要求】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条【发言申请】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每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在每次会议上确定。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六十一条【决议、决定表决顺序】  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交各代表团先行审议,然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二条【表决规范】  会议对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三条【表决方式】  会议表决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无记名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有关事项,采用举手方式或者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


第十一章  公布

第六十四条【人事任免公布】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会议公告等事项的公布方式】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在新会人大门户网站上刊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布施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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