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0日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43号)等有关规定,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政府《关于新会区2022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报告》。会议同意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决定批准新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新会区2022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