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3日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是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新会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
一、非区十六届人大代表的区领导及监察委、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
二、出席政协新会区十六届六次会议的委员;
三、区人民政府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区直有关单位及上级驻区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在新会区工作的江门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六、各镇镇长,各镇(街)人大副主席(副主任);
七、历届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